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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操纵市场的“惯犯”理应刑法伺候

原标题:对操纵市场的“惯犯”理应刑法伺候

在10月26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通报了对四宗案件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其中,任某等操纵六只股票的案件尤其令人关注。证监会决定没收其操纵黄河旋风、*ST毅达违法所得,并处以3倍罚款,另外也对其操纵海航控股等四只股票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罚没金额累计超过3600万元。

在通报中,证监会将任某认定为“惯犯”,这在此前是非常罕见的。一方面,证监会通报违规违法案件早已成为“惯例”,并没有哪一位违规违法者被认定为“惯犯”,这凸显出证监会严厉惩处操纵市场行为的态度。另一方面,“惯犯”也说明,任某操纵市场并非首次,而是有前科的。

从近几年来证监会通报的案例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的案例并不少,某些内幕交易的案件,因其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性,违法者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少见。倒是操纵市场的案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多。同样是危害市场、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对于操纵市场的网开一面,并不有利于严惩违规者与产生警示效果。

此前,在对于操纵市场的违规案件中,基本上都是一“罚”了之,这是值得商榷的。事实上,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就作出了相关规定。

据媒体报道,任某自2015年至今,先后通过大宗交易平台操纵个股39只,累计动用资金超过37亿元,三次处罚,仅罚没款项就超过了3.6亿元。从其操纵股票的数量、动用的资金金额,以及被处罚的次数上看,显然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理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任某的所作所为,只不过是违规者操纵市场的一个缩影而已。对于 “惯犯”,理应刑法伺候,绝不能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而且,对于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应该用起《刑法》这个“法宝”。

资本市场出现众多操纵市场的案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要减少甚至杜绝操纵市场行为的出现,个人以为需要进行综合治理。

比如,可在股票交易时的申报与撤单上做文章。操纵市场的最大特点即是运用资金优势与筹码优势频繁地进行申报与撤单,如此才能达到误导市场的目的。如果规定同一账户交易同一只股票时,每个交易日申报与撤单的次数均不得超过2次的话,那么无形中会大大增加操纵股票的难度。

再如,对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操纵市场的条款进行重新修订。目前《刑法》对于操纵市场的行为,主要有“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两种情形界定,但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哪些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严格的标准,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因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产生偏差。

基于此,建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涉及操纵市场的条款进行修订,可从运用资金、操纵股票数量、盈利金额等多方面着手,设定具体的数字标准。

此外,出台操纵市场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法出台关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对于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对于惩处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是起到了很大作用的。操纵市场的行为,同样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惠及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建议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且还能起到严打违规者,提高违规成本的目的。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宇 校对 吴兴发

编辑: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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