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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原标题:权威解读: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姝)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7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本次刑诉法修改,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

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表示,根据党中央统一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2014年就会同有关部门,就刑事诉讼中是否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深入的探讨。“经过研究和权衡利弊,我们认为在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来讲,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也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让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王爱立说,“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做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我们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王爱立解释说,规定缺席审判制度还有一个因素,“在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这个程序实际也是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只是对他的违法所得和涉案财产进行没收的一个程序。经过了这些充分的研究和论证,借鉴了国外合理制度的经验,总结了我们在2012年以来实施没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这次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

“从整个的刑事诉讼的制度来讲,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审判是一个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一个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的补充性规定”,王爱立说, “我们又是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了确保这一制度的正确和公正实施,这次增加缺席审判时,我们对案件的适用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制。对于范围来讲,一类是贪污贿赂的犯罪,一类是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及时进行审判,而且要经过最高检察院进行核准的案件。同时,还要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境外,排除在国内潜逃的适用。规定了一系列的条件,目的是保证缺席审判得到正确适用,保障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编辑:刘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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