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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

原标题:权威解读:检察院对监狱巡回检察“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以169票赞成,3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可以巡回检察监狱等场所。

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闭幕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在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王建平表示,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实行派驻检察的方式。“派驻检察的方式具有贴近性和经常性的优点,便于被监管人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及时发现监督的线索,在强化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派驻检察这种监督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王建平说,“最主要体现在,派驻的检察人员与被监督对象容易形成熟人关系,这种熟人关系容易导致不敢监督、不愿监督,或者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而巡回检察“最主要的优势就在于它的机动性和灵活性非常强,哪里问题突出,我们就到哪里去监督,哪里反映强烈,我们就到哪里去巡回,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违法问题”。

王建平强调,“巡回检察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巡回检察的人员与被监督对象之间不易形成熟人关系,不容易被同化,因此它能够避免因熟生腐、因熟生懒、见怪不怪这些问题。派驻检察和巡回检察这两种方式有机结合,优势互补,有利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的整体优势”。

编辑:艾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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