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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原标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书面审议,会后,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单位的领导同志提出了书面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完善修订草案作了沟通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10月16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精神,完善人民法院的组织制度,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二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公民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上诉案件。为了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中增加一项: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巡回法庭审理案件的范围不应限于行政、民商事案件,实践中巡回法庭还审理了不少刑事申诉案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实践和需要,将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等案件”修改为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四、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可以在审判委员会内设专业委员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社会公众提出,这两个委员会都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关系不清楚。经了解,专业委员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按照专业和工作分工组成的,不是一个新机构,实际上是审判委员会的一种工作方式,讨论决定的事项都是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同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同时,为了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做好衔接,建议在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中增加规定: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院长应当具有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经历。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副院长只能从法官或者检察官中产生,限制了干部的交流,应适当放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规定:“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从法官、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产生。”

六、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按照规定管理下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和司法警务工作。”有的常委委员、部门提出,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不是领导被领导关系,目前这种管理方式有其历史原因和现实考虑,但不宜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上述规定。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汇报。人民法院组织法是1979年由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按照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由于这次提出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对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补充修改的内容比较多、幅度比较大,因而在审议中有的意见提出,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是由常委会审议通过还是由代表大会审议通过,需要研究、妥善处理。我们经认真研究后认为,1979年至今,常委会只对人民法院组织法作过一些小的修改。这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主要是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对现行法律补充修改的内容较多,体例结构上需要有相应的安排,适宜采取修订的方式;同时,从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的内容看,这次修法没有改变我国人民法院的性质、地位、职权、基本组织体系、基本活动准则等,修改的内容都是属于补充、完善、调整、优化性质的,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不存在相抵触的情形。因此,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是可行的,符合宪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调整。

10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律师、专家学者等就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作了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完善了人民法院的设置、职权和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明确了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实行员额制,完善了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已经比较全面、成熟,其主要制度规范是可行的,现在出台是必要的、适时的。这对于确认和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有的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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