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日常重预防 打好主动仗
今年7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防震减灾法执法检查组分赴吉林、江西、湖北、四川、甘肃、新疆等6省区开展检查。
加大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力度
地震监测台网等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和保护状况,成为执法检查组重点关注的项目。
为了监测地下介质波速的变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建设了新疆天山地区主动震源探测试验场,2013年8月至2017年1月,大容量气枪发射台一共进行了8000多次激发,在对大量数据进行处理后,得到波速变化曲线。
“这样的测试对监测预报地震能发挥怎样的作用?”执法检查组成员询问。
新疆地震局分析预报中心工程师苏金波介绍,气枪发射台的测试,就是将主动震源激发的地震波作为“相机”,通过观测地震波波速变化,可以观测地下介质的应力变化,进而观测应力积累和释放过程及其与地震的关系。
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地震监测台网布局得到优化,目前已建成基本覆盖全国的地震观测台网,绝大部分地区地震监测能力达到2.5级,国内地震2分钟左右完成自动速报,实时服务用户上亿人次。此外,减灾卫星、无人飞机、大数据和遥感技术的广泛应用,地震预警系统建设的加速推进,提升了地震监测预报能力。
然而,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受到不利影响乃至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国共有1100余个测震台站、800余个地球物理台站,约1/3的地震台站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约1/5的地震台站受到严重干扰,108个地震台站被迫搬迁,积累多年的宝贵观测资料被迫中断、废弃,直接影响地震监测预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对此,执法检查组强调,无干扰的地震观测环境和优良的监测设施,是获取高质量地震监测预报数据的基础,各级政府要重视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的保护,尽快将地震台站建设、观测环境保护,纳入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避免对地震监测环境造成干扰,同时做好观测站点标识和环境、设施保护的警示标志。
改变“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局面
建设工程特别是学校、医院和农村民居的抗震设防情况,抢险救灾、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及震后恢复重建情况,同样备受执法检查组重视。
今年5月吉林松原发生5.7级地震,宁江区毛都站镇牙木吐村处于震中区域,共有187户、526间房屋严重受损。80岁老人于淑青的家在地震中损毁严重。
执法检查组来到这里时,于淑青老人已经搬进了震后重建的新房。“现在的生活怎么样?对新房满意吗?”执法检查组成员询问。“都好,都满意!”老人不停点头,住进新房的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地震发生77小时后,我们就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把187户房屋全部推倒,在原址上重建。”毛都站镇副镇长曹玉丰介绍,区镇村三级包保,用砖用料、施工队伍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房屋重建的质量。房子都是砖混结构,房屋四角都设了构造柱,圈梁和构造柱连接一体,增强了房屋抗震强度。“一定要确保房屋质量,达到设防标准。”执法检查组反复强调。
执法检查组同时发现,我国民居抗震设防能力不足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防震能力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距。有些地震高风险地区受地方财力制约,尚未有能力开展抗震排查工作,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的建筑底数不清。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自建住房抗震设防标准较低,存在较大地震安全风险。在一些处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重点危险区的地方,仍有不少农村房屋未经抗震改造,存在“小震大灾”的隐患。
执法检查组建议,应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多震地区的城市老旧房屋、农村民居抗震改造的扶持力度,全面改变“城市高风险、农村不设防”的局面;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老旧房屋抗震加固情况的摸底排查和监督检查,对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给予资金和技术支持;结合富民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工程、精准扶贫工程等,破解财政支持资金不足的问题。
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社会参与度
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政府及有关组织宣传普及地震应急知识的义务和责任。如何组织开展有效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升公民在地震灾害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2017年9月12日,凉山木里藏族自治县发生4.8级地震,学校立即启动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全校师生近4000人在3分钟内全部撤离到安全地带。”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一中俊波外国语学校校长万福兴介绍,学校注重把防震减灾工作落实到常态训练中,制定了精确到每间教室的逃生疏散图,利用每天的“阳光大课间”进行操练,并对撤离活动进行考核评比。经过日复一日的训练,有序逃生自救已成为师生们的惯性反应。
不过,执法检查组发现,社会公众防震减灾意识与高震灾风险的国情要求相比还不相适应。此外,公众对防震减灾法律和知识的知晓率仍不高,预防为主、主动减灾的社会氛围也尚未完全形成。从检查组在一些省份发放的随机调查问卷来看,有的地区超半数的答卷显示未能掌握基本的地震避险知识。
执法检查组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干部“重救灾轻预防、重应急轻常态”的思想依然存在,认为“防灾做得好,不如救灾表现好”,致使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落实不到位。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而实施的前提在于普及。执法检查组指出,要全面实施防震减灾素质提升工程,以提升全社会防震减灾意识和社会参与度为目标,推进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推进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和法治教育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