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银行业开放进入新阶段!外资行可吸收每笔存款由不少于100万元降至不少于50万元 |新京报财讯
新京报快讯(记者 侯润芳 顾志娟)今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就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包括: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等内容。
多位业内表示,从内容来看,本次修改涉及多个方面:降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降低业务办理的一些要求、部分规定更趋弹性化等。
本次修改会对中国银行业带来哪些影响?业内人士表示,即使全部放开后,外资行仍在我国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短期内估计跨境、跨币种业务仍然是外资行经营的重点。同时,受网点数量、资本金等限制,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信贷业务发展也将受到限制,贷款和吸收存款的能力都将明显不如中资银行。
外资行可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如何看待银保监会发布的这一文件?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在华经营准入和相关业务限制,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从内容来看,本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是降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条件,例如增加了一条,允许外国银行在国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这是原来没有的。
第二是扩大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例如在第二十九条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新增了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第三是降低业务办理的一些要求。例如第三十一条的修改,原本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现在吸收中国境内公民定期存款的门槛改为每笔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还有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原来规定提出申请前要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现在将这一规定取消了,只需经过批准即可。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武雯持有类似的看法。具体来看,修改条例呈现三方面的特征:
一是外资行在华分行的设立更趋便利。例如,新增第二十四条“外国银行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时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或者同时设立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减少了之前部分关于程序和条件的陈述。
二是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打开,例如,外资行在华可以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外资银行可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人民币存款也由不少于100万元降低至不少于50万元。
三是部分规定更趋弹性化。例如,对外资银行在华分行资本充足率相关方面的要求,提出符合当地监管的条件下可以放宽不低于8%的限制。
“外资行仍面临较大竞争压力,短期内跨境、跨币种业务仍是经营重点”
银保监会今日发布的文件将带来哪些影响?
在武雯看来,预计银行业新一轮对外开放下,将存在两方面的影响:
一是,我国银行业对外资的吸引力显著提升。例如,据银保监会公布的信息,目前已经批准约旦阿拉伯银行筹建上海分行、彰化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和国泰世华商业银行在大陆的子行均已获批开业等。二是外资行在我国的发展将更趋理性,对我国银行业总体利大于弊。一方面,外资行自身面临战略策略调整。
另一方面,即使全部放开后,外资行仍在我国将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短期内估计跨境、跨币种业务仍然是外资行经营的重点。同时,受网点数量、资本金等限制,外资银行在我国的信贷业务发展也将受到限制,贷款国和吸收存款的能力都将明显不如中资银行。长期来看,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丰富我国银行金融机构的种类,提升市场的活力,提升整体的资源配置效率。
而在董希淼看来,这些修改意图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境内市场。这有利于给我国银行业带来更多创新的产品、技术、人才,更重要的是中资银行能够与外资银行形成更加良性的竞争,推动整个中国银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在中国银行业的规模全球第一,盈利能力也是全球第一,要“由大变强”,肯定不能关起门来发展,要拥抱全球“高手”,一起竞争。
编辑:杨梓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