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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面对不实举报 咋办?

原标题:领导干部面对不实举报,咋办?

今天(10月25日),中央纪委网站发布了一个值得注意的消息: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印发了《关于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办法》规定,要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实事求是,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担当、为敢于负责的干部负责,及时为被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积极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新疆并非第一个提出要为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归还名誉的地方。9月17日,中纪委网站援引青岛市纪委监委网站消息,通报了发生在青岛的7起不实举报典型案例。当好干部蒙冤后,纪委的官网有必要为他们正名,用青岛市纪委监委网站的话说,“为净化政治生态,健全完善干部澄清保护机制,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汇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奋发有为的正能量,青岛市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

从案例上看,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比如,通报中提到,要澄清对青岛日报社党委委员、青岛报业传媒集团副总编辑李信阳的不实举报。据了解,今年8月20日,李信阳在网上被举报利用职权大肆敛财、与下属乱搞男女关系。但是,经过调查发现,“网上举报内容纯属虚构,有关照片纯属伪造,反映的问题系发帖人因个人误听误判,产生报复心理,在网上进行的恶意诽谤。发帖人虽然在得知真相后主动删帖,但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此后,为被错告诬告的党员干部澄清正名的问题,得到了更多官方部门的重视。9月10日,中纪委机关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对匿名诬告说“不”!》,其中讲到,“举报,无疑是强化监督的利器。为了消除举报人顾虑,使举报更有效,必须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这没有任何问题。但这绝不意味着举报者可以不负责任地肆意妄为。恰恰相反,正因为举报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属性,所以必须依法依规、慎之又慎;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问题的关键是,一方面,既不能把合规合纪合法的举报看成是诬告污损,另一方面,也不能借举报的名义造谣中伤。”

客观而言,举报不法行为是每个公民都有的合法权益,但举报的前提一定是证据确凿,否则举报就成了抹黑他人的工具。若这个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会导致政治风气出现价值观混乱的状况,造成的严重后果不亚于贪腐本身。

在9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再次发文谈及此事,在一篇题文《让诬告陷害者没有舞台》的文章中,特别指出:“无论是党纪还是国法都有规定,党员或公民在行使检举控告权利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不能恶意歪曲事实、陷害他人。刑法和监察法中,都有针对“诬告陷害”行为的相应处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这就意味着,遵守规范者会得到保护,而践踏规则底线者被查处,只是早晚的问题。任何人对此都不能有侥幸心理,诬告他人的行为,既破坏了党纪的规则,也会遭到国法的严惩。

“海运仓内参”(ID:hycplb)注意到,其实,为受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问题,也不是近期才有的事。发现问题,及时纠错,向来是从事纪检工作要遵守的原则。中纪委网站在2016年2月就曾提到,广东省在2015年就为10766名受错告诬告党员干部澄清了问题。虽然这个数字不是特别大,但局限在一个省内,仍不可不被重视,如果这些被错告诬告的好党员得不到正名,势必会打击那些真心为人民服务的好干部、好同志的工作热情。为解决这个问题,新疆纪委监委以《办法》为途径,制定了明文规定,或许是一个好的启发。

资料来源:人民网、中纪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中青在线等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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