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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湾产险田林财务业务数据违法不真实 两主管被罚

原标题:北部湾产险田林财务业务数据违法不真实 两主管被罚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保监罚[2018]18号)显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田林支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产险田林支公司”)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被广西保监局罚款18万元。此外,黄华平、罗庆兵对上述违法行为付直接责任,分别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广西保监局表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给予北部湾产险田林支公司罚款18万元的处罚。

黄华平时任北部湾产险百色分公司总经理,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罗庆兵时任北部湾产险田林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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