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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研究

原标题:海南完善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研究

一、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现状

自2013年国务院批复成立中国(上海)自贸区起,国务院又先后两批设立了广东、福建、辽宁等10个自贸区。2018年4月,党中央决定支持海南全岛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稳步推进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至此,我国形成了“1+3+7+1”的自贸区格局。上海自贸区作为我国境内第一个自贸区,是当前我国经济改革新一轮的试验田,具有引领作用,政策与经验强调复制性和推广性;广东自贸区定位于促进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融合,深入推进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全国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天津自贸区致力于成为京津冀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全国改革开放先行区和制度创新试验田、面向世界的高水平自由贸易园区;福建自贸区充分发挥对台优势,率先推进海峡两岸投资贸易自由化进程,把自贸区建设成为深化两岸经济合作的示范区;辽宁自贸区重点在于深化国资国企的改革和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浙江自贸区侧重建设国际海事、油品的基地;河南自贸区着力打造国际交通物流通道,降低运输费用;湖北自贸区偏向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对接和产业升级;重庆自贸区突出“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四川自贸区偏重于内陆与沿海沿边协同发展和国际开放通道枢纽区,重点发展现代服务业、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临空经济、口岸服务等产业;陕西自贸区专注于扩大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交流与合作。

二、我国自贸区税收政策概况

国内各自贸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典型性和非典型性税收政策并存

按照自贸区税收政策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思路,目前已经出台的自贸区税收政策,大多都已复制到其他自贸区,部分在全国进行推广,成为典型性税收政策;有些由于历史或区位等因素,各自贸区又有非典型性税收政策。

(二)投资税收政策和贸易税收政策

现有自贸区主要税收政策分为投资税收政策和贸易税收政策两大类。其中,投资税收政策主要有境外所得税收政策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收政策两类;贸易税收政策主要有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生产、加工货物内销税收政策,机器、设备进口税收政策,启运港退税政策以及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等类别。

三、国外自贸区税收政策介绍

进入21世纪后,全球自由贸易区数量已超过了1200个,本文选取3个典型性样本进行了研究。

(一)新加坡自贸区

新加坡自然资源贫乏,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充分利用地理位置优势,制定了一整套政策措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科学技术,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营造了整体优良的营商环境。在税收政策上,政府在不同阶段采取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济杠杆作用得到了有效的发挥。比如,新加坡针对总部企业执行0-15%的优惠税率;财务中心可获得一次为期十年的低税率优惠;船舶运营可享5-10%的优惠税率最长40年;对于鼓励性产业的“先锋企业”有长达十五年的企业所得税减免;若亏损还可无限期结转。

(二)美国自贸区

美国作为全球自由贸易区第一大国,其自贸区始建于1934年。上世纪70年代末,美国通过其独特的倒置关税制度,大量吸引外国投资,成功地将自贸区功能扩展至生产制造领域。美国自贸区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关税方面:进入美国自贸区的货物不需要立即缴纳进口关税,关税可延迟至产品离开自贸区在美国国内销售时才征收;在自贸区设厂的企业,可自由选择是支付原料的税率还是成品的税率;企业在自贸区设厂可以不需要支付进出口关税实现出口;自贸区产品出口海外,如遇退货,也无需为退回的货物支付进口关税。

(三)爱尔兰香农自贸区

香农自贸区成立于1959年初,以飞机租赁为核心、并覆盖相关产业。比较突出的是飞机租赁相关的税收优惠体系,具体包括:12.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爱尔兰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8年以上设备、工厂和机器成本予以税收折旧(资本减免)(包括飞机和飞机发动机);国际飞机租赁增值税(VAT)税率为0;对非居民的设备租赁租金免征预提所得税;为利息和股利支付代扣所得税提供多项免税政策,租赁费免征代扣所得税;运送仪器的飞机免征印花税;对爱尔兰的民用航空器所有权转让,免收印花税。

四、海南建设自贸试验区的税制建议

(一)对标国外自贸区先进经验,构筑有国际竞争力的税制体系。

当前全球贸易体系正经历新一轮重构,中国要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的主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自贸试验区必然面临着与国际类似的自贸区进行竞争,而税制竞争力显然是自贸试验区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比国外,无论是在税收实体还是在征管服务方面,我国自贸试验区与其他地区仍然存在较大差距,缺乏国际竞争力。因此,我们应认真借鉴国际经验和通行做法,积极推动促进离岸业务和总部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二)争做我国税制改革的先行者,积极争取更多改革优惠措施落地海南先行先试。

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试验区,是制度、政策创新的高地和“试验田”,肩负着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的重大任务。因此,在税制改革中,我国自贸试验区更多定位于成为可复制可推广的“试验田”而不是政策“洼地”,海南要建设的自贸区税制也应避免可能扭曲市场行为的税收优惠措施。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后,通过深化税收制度改革,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助力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也将成为一种“新常态”。海南应积极利用好自贸试验区这一重要机遇,通过省级统筹,树立多部门、多渠道参与的共同治税理念,有效把控风险,完善自身能力建设,为中国税制改革贡献“海南智慧”。

(三)围绕海南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构建多层次税收优惠措施。

从世界各国发展自贸区的历史经验来看,运用好税收优惠措施才能促进相关产业发展。海南在建设自贸试验区的过程中,要结合产业发展方向,适时推出相应的优惠措施,并进行动态调整。例如,企业所得税方面,通过制定产业发展目录,对鼓励性产业给予低税率(10%-15%)优惠,同时要注意延长亏损弥补年限、扩大费用扣除范围等间接优惠措施的运用;个人所得税方面,通过落实创新高技术人才税收优惠政策,加速人才引进工作的开展,对于在海南创新创业的外商,也要着重构建有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措施。

(四)用活用好特区立法权,以法治措施保障巩固自贸区税制成果。

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相对成熟、稳定的自贸区税收法规体系。关于自贸区出台的专项税收政策并不多,散落于国务院以及国家财税部委的文件中,无法满足自贸区复杂的经济业务环境。此外,受税收立法权限制,地方政府涉税创新空间有限,仅能通过财政性补贴间接实施税收优惠。针对这一问题,应该主要从两个方面着手加强建设:一是清理各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专门法律,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中央与地方各自的自由贸易区税收优惠的权利归属、优惠幅度,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充分保护落户企业的平等权益。二是通过中央立法或地方立法的形式,加强自贸试验区税收立法,重点完善税制存在缺位和空白的区域,保证自贸试验区税制有法可依。特区立法权是海南建省与生俱来的基因之一,建省办经济特区30年来,海南充分利用特区立法权,制定了40多件特区法规,为海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同时,也为国家立法提供经验,发挥了“立法试验田”作用。因此,在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这一新的历史起点上,特区立法权的使命依然在延续,应该大胆探索、大胆试验,以法治思维推动自贸区税制建设,进一步推动改革创新。

五、结语

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大背景下,赋予海南经济特区改革开放新的使命,这对于海南来说,既是一个重大的机遇,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税务创新、税务先行,广大税务工作者要勇于扛起历史责任,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埋头苦干的特区精神,在自贸试验区税收事业建设上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争取为全国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成为全国自贸区建设的新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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