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凯湘:新理念正本清源 民事检察将迎巨大的发展契机
正义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单鸽)24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方面取得了一些新进展,特别是新一届最高检党组提出的新理念、新举措,更是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如何看待最高检在民事检察工作方面的新举措和新成效?记者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
“检察监督并不是追求抗诉数量”
“近几年,最高检对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意识逐步增强,监督领域逐步延伸,监督力度逐步提高,监督方法逐步改进,监督效果逐步改善,这是有目共睹的。”谈到民事检察工作,刘凯湘评价。
社会生活的发展,民事案件大幅增长。案件增长的背后,则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多期望。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最高检提出了“抗诉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精准监督”等新理念,着力解决民事监督薄弱的局面,用以推动民事检察工作的新实践。
在刘凯湘看来,新理念的提出,以及公益诉讼试点、“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以及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等一些动作,都释放了民事检察工作的“利好”消息。
“比如说,‘抗诉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准’的理念,道出了民事检察工作的真谛和终极价值。如果不实行‘精准抗诉’,而是追求抗诉案件的数量,会对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产生不好的导向作用,鼓动当事人缠讼,把检察院当成了法院之外的‘法院’,导致检察权与审判权的混淆。”刘凯湘表示,“新理念对于整个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也起到了正本清源的作用,为何监督、如何监督、怎么监督,一系列新理念给出了答案。”
“检察监督并不是干预法官判案”
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刘凯湘指出,法律赋予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力,并不仅仅是为了实现个案公正,其终极价值则是要建立检察权对审判权的合理制衡与监督机制,形成法官审理民事案件时的心理约束与制度约束。
然而,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如何协调好检法两家的关系一直是检察机关开展工作无法回避的问题。对此,张军检察长提出了“善于监督”的说法: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要做被监督机关的诤友、益友而不是损友。
刘凯湘认为,张军检察长提出的“善于监督”,就是在强调,检察院的民事检察工作并不是在“干预”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并不是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找茬”,而是积极配合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预防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促使法官公正司法,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进而达到纯洁法官队伍、防微杜渐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实就是践行检察院作为法院的益友、诤友而不是损友的角色。”刘凯湘说。
他告诉记者,如果将民事检察监督放在整个司法体系的角度去理解,那么,通过检察机关的依法监督,将会提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人民群众的权利得到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也将得到巩固和提升。所以说,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领域的履职实践,就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求。”刘凯湘表示。
“民事检察工作将迎来巨大发展契机”
“有理由相信,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还会迎来巨大的发展契机。特别是今天,张军检察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也将获得更深层次和更广角度的社会理解与支持。”刘凯湘向记者说。
同时,在今天的会议上,张军检察长透露,拟将民事行政检察厅分设为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增设公益诉讼检察厅。
“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推动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协调发展,可以说找准了突破口。”刘凯湘告诉记者,从内设机构改革入手,充实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岗位,增加民事检察工作员额编制,从硬件上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基础。
7月29日,最高检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成立暨第一次专家论证会召开。对于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的作用,有媒体用“外脑”来形容。
“这是很好的一个举措。”作为专家,刘凯湘参加了第一次的论证会。 “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成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的形式,检察院不仅可以提高‘善于监督’的水平,使法律监督工作得到法院的理解与支持,得到当事人的认可与诚服,还可以把好每一个民事监督案件的入口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