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拟对“抵制外国‘长臂管辖’”作出规定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制定了有关“抵制外国‘长臂管辖’”条款。
去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草案后,有的部门提出,实践中有外国司法执法机关未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调取我境内证据材料,或者要求我境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提供协助,损害我国司法主权和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有效应对这种情况,抵制外国的“长臂管辖”要求,建议在草案中增加相关的规定。
二审稿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非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机构、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外国提供证据材料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规定的协助。
此外,二审稿对“移管被判刑人”、开展国际刑事司法援助的法律依据、外国传票等作出了规定。
设“移管被判刑人”专章
一审后,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提出,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我国已与一些国家缔结了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司法机关也有不少这方面的实践,建议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对此作专章规定。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全国人大外事委、中纪委、中央政法委、两高、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了反复深入的研究。各部门普遍认为,近年来,我国与外国相互移管被判刑人的需求日益增长,监察法、反恐怖主义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对移管被判刑人作了明确规定;我国与一些国家已签订了一批移管被判刑人条约,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中也有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我国与一些国家和地区开展移管被判刑人合作的过程中,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为规范移管被判刑人工作,有必要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作出专门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开展移管工作。
该位负责人称,在各方面就有关问题取得共识的基础上,二审稿增加规定:在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规定中增加“移管被判刑人”的内容;明确在移管被判刑人案件中,司法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主管机关职责。
同时,二审稿增加“移管被判刑人”专章,规定对于被判刑人是接收国国民、其行为根据两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且两国及被判刑人本人三方均同意移管的,可以将被判刑人移管回国执行刑罚。
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依照国内法
一审稿规定,中国和外国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援助,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国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进行。办理刑事司法协助案件的相关程序,除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或者有关条约另有规定外,适用中国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此,有的部门提出,条约只是提出请求的依据,办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还是应当依据国际法。有的常委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在与不同国家开展司法协助过程中,难免出现条约规定和国内法规定不尽一致,或者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如何处理,建议予以明确。
据此,二审稿作出修改:明确中国和外国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行。执行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适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刑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二审稿同时增加规定:对于请求书的签署机关、请求书及所附材料的语言文字、有关办理期限和具体程序等事项,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条约规定或者双方协商办理。
外国传票中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
一审稿规定,对于请求送达被告人出庭应诉的传票,中国不负有送达的义务。有的专家提出,引渡法规定了本国公民不引渡的原则,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应体现这一原则。
二审稿采纳了这一意见,规定:对于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接受讯问或者作为被告人出庭的传票,中国不负有协助送达的义务。
此外,一审稿规定,对于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罚或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裁判的协助执行,参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有关没收、返还违法所得的规定进行。
最高法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我国已经签订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一般不含有相互承认和执行财产刑的内容,有关部门也未开展过相关工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的协助执行属于民事司法协助的范畴。对此,以暂不规定为宜。二审稿采纳了这意见,删除了一审稿的上述规定。
编辑:艾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