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国海警局侦查权”拟写入刑诉法
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姝)“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这一条款拟写入刑事诉讼法,明确“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刑诉法修正草案,三审稿提出了上述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海警局行使海上维权执法职权的决定》,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治安和安全保卫等任务,行使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相应执法职权;同时要求在条件成熟时修改有关法律。中央军委法制局和有的社会公众提出,为做好与《决定》的衔接,保障打击海上犯罪工作依法顺利开展,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相应规定,明确中国海警局的侦查主体地位。
据此,三审稿在附则中增加规定: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中国海警局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本次修法是刑诉法实施38年来的第三次修改,与现行刑诉法相比,本次修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写入了“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年4月、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两次审议刑诉法修正草案。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审稿,对缺席审判制度、“速裁程序”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缺席审判”拟明确检察院抗诉权
增设缺席审判制度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此前的二审稿明确了“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同时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
对此,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三审稿采纳了这一建议,在“缺席审判程序”章节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未成年人案件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本次刑诉法修改,拟将此前在一些地区试点的“速裁程序”,上升为法律。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规定,“速裁程序”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问题已经解决的案件。
同时,一审稿、二审稿明确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五类情形,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认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据此,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增至六类。
责任编辑:张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