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购销“毒海鲜” 消委诉十倍赔

原标题:购销“毒海鲜” 消委诉十倍赔

知名餐饮企业“七十九号渔船”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对此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销售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共19.5万多元!

昨日上午,广东省消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广东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最新进展。据悉,自新《消法》赋予消协组织公益诉讼职责以来,全国已提起消费类公益诉讼13宗,广东省消委会提起7宗,占比超过5成;全国判决胜诉6宗,广东消委会胜诉5宗(还有两宗在审理),广东公益诉讼工作领先于全国。

此外,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近日宣判,7名被告被判令支付赔偿金114万多元,为全国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李大林通讯员粤消宣

省消委首次对经营市场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2018年10月15日,省消委会首次以仍在实际经营的市场主体——深圳市七十九号渔船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对其购销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违法行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诉讼提出,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主流媒体头版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承担195900元惩罚性赔偿金等诉求。据介绍,此案由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广东省消委会公益诉讼律师团成员、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无偿代理。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16年12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就其立案调查的赖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存在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向省消委会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省消委会就本起案件依法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深入调查研究,省消委会认为:被告在2016年期间,连续多次被执法人员检出其销售的海鲜产品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甚至在收到监管部门的检验结果,明知供货商提供有毒有害海鲜产品的情况下,亦未采取更换供货商、加强自检等有效措施,仍继续购进、销售相关产品,其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为打击侵害消费者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省消委会决定就该事件提起赔偿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省消委会考虑到本案被告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持续一段时间,受损害消费者较多。同时,食品不同于其他产品,证据难以采集和保存,对人体健康的损害也难以评估。因此,广东省消委会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对被告处以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同时,根据刑事卷宗中查获的被告采购报表及台账记录,并结合被告运营负责人赖某等人刑事讯问笔录,计算出被告所销售的有毒有害海鲜产品合计销售价款达19590元,提出被告承担195900元损害赔偿金额,并建议该赔偿金由法院代管,用于赔偿主张权利的受害消费者,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消费者主张权利,则上缴国库。

假盐公益诉讼案

判赔1146463.3元

广东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捷报频传。近日,由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最后一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支持省消委会的诉求,判令彭某胜等7名被告支付赔偿金共1146463.3元、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由于被告在判决规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据介绍,这是广东省消委会第四宗胜诉的赔偿性消费公益诉讼,由于判赔金额超过百万元,该案同时成为赔偿金额最高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例。

2017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分别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分别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判令被告承担共计1480243.4元赔偿金、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等诉求。“假盐系列公益诉讼案”全部审结,最终四案合共判赔金额131.4万余元(其中已抵扣刑事罚金16.6万余元),包括仅是提供生产场地和被雇佣劳动的参与者在内的15名被告为此付出沉重代价,食品犯罪行为得到有力惩戒、震慑。

省消委会:

被告或明知故犯

要求其登报道歉

省消委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与以往的赔偿性诉讼案例有很大的不同。其一是诉讼主体不同。以往案例诉的是个人,基本是独立的个体户,本案被告则是一家大型餐饮服务公司,属于仍在正常营业的企业市场主体;二是违法情节不同,本案被告在监管部门多次对其销售的花螺及有关贝壳类产品进行抽检,多次告知检出国家禁止添加物质氯霉素时,仍继续购进和销售,有明知故犯、放任违法的嫌疑;三是诉求重点不同,本案要求“判令被告在人民日报等四家报纸第一版面连续分别刊登不少于十次的公开道歉声明”,并且将此诉求放在第一位。如此高规格、大力度、广范围的道歉诉求,在我国公益诉讼实践中还是第一次。

相关阅读:
国企自有资金项目首次委托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取消“清考” 文凭难“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