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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兴宁区法院为你支招

原标题:老年人权益如何保护 兴宁区法院为你支招

人常说“家有老是块宝”,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显得更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5年4月24日经第二次修订,该法不仅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将老年人的精神方面的保障也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对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下通过几个案例,我们来看看老年人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老年人诉请子女看望获支持

基本案情:王大某现年65岁,其与妻子于1993年离婚,二人婚后共生育一个女儿王小某,王小某现已成年。王小某于2014年到加拿大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大某诉称,父女俩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14年春节,女儿曾于2016年给其打过一次电话,通话仅三分钟,其向女儿索要电话号码,女儿也未告知,之后双方就再未联系过。王大某以女儿常年不予看望,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打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小某于每月15、16号看望王大某。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王大某已满六十周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王小某作为不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的女儿,应当关心原告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父亲。据王大某陈述,王小某长期在加拿大生活,而王大某在南宁市生活,双方的居住地相距甚远,看望所需的交通成本也较高。王大某诉请王小某每月看望一次不符合实际情况。考虑到王小某身居异国,本院酌情降低看望频率,判定其于每年的年中即6月份,及年终即12月份各看望王大某一次,具体的日期可由双方商定。此外,主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了解到,王大某虽年过六十,但能够使用手机及微信,也掌握视频聊天的技能。鉴于使用网络通讯工具的便利性,本院判定王小某可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履行看望义务,王大某对此亦表示同意。最终,本院判决王小某于每年6月、12月各看望王大某一次(可通过视频通话方式进行)。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二、以父亲不养奶奶为由拒付赡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宋大某现年75岁,其与妻子婚后生育儿子宋小某,现其妻子已经死亡,宋小某已参加工作。宋大某诉称,其自2009年起就独自居住,身患多种疾病并多次入院医治,其虽有退休金但也因无力承担医疗费用而负债累累。现宋大某诉至法院,要求宋小某承担医疗费用,并支付赡养费。宋小某辩称,宋大某不仅不赡养奶奶,甚至在奶奶死亡之后,都不处理奶奶的后事,所以其不会可怜宋大某,一分钱都不给宋大某。

法官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义务,但未对该义务附加条件,宋小某主张宋大某未对奶奶尽到赡养义务,故拒绝向父亲支付赡养费用。本院认为,即使存在宋小某所述的上述情形,亦不能构成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理由,宋小某应承担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宋大某因多种疾病入院治疗,导致经济困难,现尚欠医疗费7000余元未结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宋小某作为子女应承担上述医疗费用。此外,宋小某在给付赡养费之余,应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父亲更多关心,让其能够安享晚年。本院最终判决宋小某每月向宋大某支付赡养费500元,并支付宋大某尚欠医院的费用7000余元。

三、已到退休年龄但确有工作收入的老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主张误工费获支持

基本案情:覃某已年满七十周岁。某日,郑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民主路机动车道闯红灯通过路口,至事发地点时遇覃某步行横过马路,郑某的车前部与覃某身体发生碰撞,导致覃某摔倒在地,造成覃某骨折,交警部门判定郑某负主要责任。后覃某诉至本院,要求郑某支付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郑某以覃某已过退休年龄为由,不同意支付误工费。

法官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即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并不是认定受害人是否可获得误工费的唯一标准。本案中,覃某提交的广西某单位离休人员工作管理办公室出具的《证明》,载明覃某自2014年开始至案发前一直在该单位工作,为聘用值班人员,月工资为1980元;覃某还提交其名下某银行账户明细,显示其过去一年每月20日左右都有2000元左右的收入;覃某还提交单位出具的聘用人员加班补助,显示其于事发前一年每月均领取生活补贴100元。综上,本院认为,覃某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其有稳定工作及收入。最终,本院判决郑某向覃某支付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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