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高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为敦促全省法院在执案件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特通告如下: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法律权威,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协助人民法院予以及时执行。
二、凡在山西省三级法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到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并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不得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三、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屏蔽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在规定日期内既不申报财产又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合公安、工商、银行、不动产、航空、铁路等相关部门进行信用惩戒,并实施媒体公开曝光。
四、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觉履行义务,规避、妨碍和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构成妨害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五、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或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有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除责令其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具有公职人员等特定身份的被执行人,应当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特定身份被执行人,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还将向相关部门予以通报,建议有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七、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充分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的提起刑事自诉的权利,最大限度保护自身利益。
八、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所发布的悬赏公告予以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诚信是立身之本。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消极履行,逃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都将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附山西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监督举报电话:
0351-6016797(省高院)
0351-2807296(太原中院)
0352-5521696(大同中院)
0353-2582976(阳泉中院)
0355-2190329(长治中院)
0356-3015027(晋城中院)
0349-2282096(朔州中院)
0350-3332053(忻州中院)
0358-8425173(吕梁中院)
0354-3129810(晋中中院)
0357-2189323(临汾中院)
0359-2620114(运城中院)
0351-2645436(太铁中院)
山西省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及财产线索举报邮箱:
sxzxjbyx@163.com
特此通告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