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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届国家反恐领导小组亮相 谁是新面孔?

原标题:新一届国家反恐领导小组亮相,谁是新面孔?

撰文丨孟亚旭

最近,新一届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亮相。

根据官方通稿的消息,这个小组新一届的领导班子为“一正五副”。政知见(微信ID:bqzhengzhiju)注意到,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已有5年,这几年来领导班子也不断扩容,这次新增加的两位副组长来自国家安全部和外交部。

亮相

9月29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暨全国反恐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这次会议是新一届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

在这次会议上,赵克志提到这么几个要点:

加大对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思想传播渗透的打击整治力度

清醒认识当前反恐怖斗争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

加强情报搜集研判,提高预警预防能力

持续保持对暴恐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暴恐音视频打击整治工作

加强反恐基础摸排管控

加强对重点目标和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硬隔离设施建设,全面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

加快制定反恐怖防范行业标准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全力支持服务新疆主战场的反恐维稳工作

不断深化反恐怖国际合作

在外界看来,这可以看做是对未来国家反恐怖工作的部署,当然,除了部署外,这个小组的领导架构也是一大看点。根据官方披露的消息,新一届小组的领导架构为“一正五副”:

组长: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副组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孟扬

国家安全部党委书记、部长陈文清

外交部副部长乐玉成

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助理陈光军

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

国安和外交

先来补充一点背景。

这个领导小组的前身是2001年成立的“国家反恐协调小组”。2013年8月27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

当时有反恐专家告诉政知君,调整体现出国家对于反恐工作重视,“‘领导’和‘协调’的职责定位有所不同。协调小组侧重于协调相关的反恐职能部门来进行反恐工作,调整为领导小组之后,小组的‘领导统筹’职能增强,职责范围有所提升。”

一个趋势是,近几年来,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不断“扩容”。

官方至少披露过三次小组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即2013年、2017年和2018年,从这三次报道中,我们也能看出小组领导成员的变化:

从“扩容”中我们能读出哪些内容?

其一,公安部的力量在加强。

2017年的那次“扩容”,公安部的一位副部长(此前是国家反恐办主任)成为小组的副组长;2018年,公安部的又一位领导即公安部反恐专员成为小组副组长,巧合的是,公安部反恐专员刘跃进此前也是国家反恐办主任。

公安部设置“反恐专员”也是近几年的事儿——2015年12月,时任公安部部长助理的刘跃进出任公安部反恐专员(明确为副部长级),这是公安部首次设立反恐专员。

其二,国家安全部、外交部高层成为新力量。

国家安全部部长、外交部副部长是新增的副组长。

这次的小组成员中,依旧有军方人士,但从“军委联合参谋部副参谋长”变成了“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助理”。

这里需要点个细节。

今年5月25日时,就已经开过一次“全国反恐怖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那次出现在会议上的,除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赵克志外,还有副组长陈光军、王宁、李伟。

换句话说,在5月时,军委联合参谋部参谋长助理陈光军就已经是该小组的副组长了。

关注

十八大后,中央高层对保证国家安全高度重视。

在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成立不久,2013年11月,中央决定成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安委的主席是习近平。

“毫无疑问,中国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恐怖分子紧张了,分裂分子紧张了,极端分子紧张了。总之,那些企图威胁和破坏中国国家安全的势力紧张了。”当年11月,外交部发言人这样对外表示。

2014年4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首次将主题锁定“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

在那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指出,新形势下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特别是各种威胁和挑战联动效应明显。要建立健全反恐工作格局,完善反恐工作体系,加强反恐力量建设。

在那次学习仅仅两天后,习近平赴新疆考察(2014年4月27日至30日)。

从南疆重镇喀什到首府乌鲁木齐,习近平慰问了军队、武警官兵和公安民警等国家安全和反恐维稳力量,并就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发表了重要讲话。

制度层面也有新进展。

2015年12月27日,反恐怖主义法通过,该法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

该法明确:

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

资料 | 新华网 人民网 公安部官网等

责任编辑:余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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