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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稻香村之争两地法院判决相反 叫劲为哪般?

原标题:稻香村南北之争 如此叫劲为哪般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张鑫)“南北稻香村之争”再起波澜。昨天,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北京稻香村(以下简称北稻)停止在糕点上使用“稻香村”字样,并赔偿苏州稻香村(以下简称苏稻)115万元。而一个月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给出的却是完全相反的判决。今天上午,北京稻香村表示上述结果是一审判决,还将继续上诉。而关于“稻香村”商标的判决,5年来已经多达30起。

苏州法院判北稻糕点侵权 北稻认为属类似产品

2018年9月,苏稻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北稻起诉至苏州工业园区法院。苏稻起诉称,从1982年开始,该公司对“稻香村”商标提出注册申请,陆续在“饼干、果子面包和糕点”等商品上被核准注册。北稻在糕点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标识,属于侵犯商标权。

北稻答辩称,该公司于1997年被核准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而糕点属于类似商品,在糕点上使用该商标不构成侵权。

苏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北稻“稻香村”商标在“馅饼、豆包和饺子”类商品上被核准注册,但并不包括“糕点”,法院同时结合两家企业商誉、商标注册时间等,认定北稻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北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苏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糕点商品包装上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同时赔偿115万元。

一个月前苏稻刚被判 要求停止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

而距离此次判决前一个月,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苏稻公司、苏州稻香村公司停止在“粽子、月饼、糕点”等商品上使用“稻香村”商标,并赔偿原告北京稻香村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等。

在此案中,北稻的诉求是要求北京苏稻、苏稻停止在糕点等商品上和在网站宣传中使用“稻香村”扇形标识、文字标识以及“稻香村集团”文字标识;以及突出使用“北京特产”、“北京老字号”等字样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何同样案子出现不同判决结果?对比两份判决书发现,虽然都是“稻香村”,但并不是同一个商标。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该诉讼的焦点商标编号为352997号。而根据北京知识产权院的判决书,该诉讼的焦点为1011610号商标以及一个被驳回的稻香村商标。

记者从中国商标网发现,虽然都叫“稻香村”,但是上述两个商标的外观却有很大区别。北稻主诉依据的商标于1996年注册,国际分类是30,商品范围是:饺子、小包子等。苏稻主诉依据的商标于1988年注册,国际分类也是30,商品范围是果子面包和糕点。

此外,两个案子针对商品也不一样,根据判决结果,北稻起诉的案件,法院判决中涉及的主要商品是粽子、月饼以及糕点,苏稻起诉的案件中涉及的则是糕点,判决结果是产品包装侵权。

由于两家公司在30这一国际商标食品大类中拥有不同的稻香村商标。因此围绕着“稻香村”字号的使用以及商标的使用进行的诉讼旷日持久。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从2013年到2018年,围绕着“稻香村”商标的判决多达30份,最集中的2017年有15份之多。

从线下打到线上 和好共赢还是死磕到底

苏稻北上扩张后,双方的矛盾进一步凸显。而随着电商销售比重的加大,双方的争夺焦点也蔓延至线上。由于苏稻进驻天猫、京东等电商较早,一度出现输入“稻香村”关键词直接跳转到苏稻页面的情况。而随着北稻也开始越来越重视线上的渠道经营,双方的官司蔓延至电商平台的商标使用领域。

9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要求苏稻停止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电商平台详情页中使用“稻香村”文字标识;停止在相关电商平台虚假宣传其糕点类产品为“北京特产”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实,像这样的百年老店,类似的商标字号近似问题很多。比如苏州雷允上和上海雷允上,上海吴良材和南京吴良材,苏州陆稿荐和无锡真正老陆稿荐,杭州张小泉和苏州张小全等等。这都是历史遗留的问题。

专家:尊重历史沿革 规范使用注册商标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表示,目前北稻与苏稻现在这一僵持局面,与此前的历史原因,以及两家公司在成立之初的顶层设计有缺陷不无关系。苏稻集中在江浙南方一带,北稻则以北京为中心。但是目前西北、东北、西南等市场,两家企业都没有形成全覆盖的态势。“建议两家完全可以坐下来,把全国市场做大。当然,坐下来谈的契机还是要有‘媒人’撮合,比如行业协会或者国资背景的投资机构等。”

也有分析认为,在现阶段,苏稻公司和北稻理应在尊重“稻香村”老字号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的前提下,基于北稻与苏稻均注册有相关“稻香村”商标的事实,规范使用各自的注册商标,力求划清彼此商标标识之间的界限,减少市场及相关公众混淆的可能性。

“稻香村”南北之争有渊源

1773年

稻香村建立,当时叫“苏州稻香村茶食店”。

1895年

金陵(今南京)人郭玉生在北京前门观音寺打出“稻香村南货店”的字号,售卖南味食品。

1982年

保定稻香村食品厂申请饼干类“稻香村”圆形及图商标。第一版“稻香村”商标为圆形框中上半部分写有“稻香村”汉字,下半部分为“DXC”首字母缩写的商标。

1996年

北稻在饺子元宵类(3007)申请了“稻香村”文字商标。而这两个商标均属于食品商标,同列国际商标分类中的“30”号。

2002年

保定稻香村和北京新亚食品技术开发公司进行整合,成立了“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

2004年4月

保定稻香村新亚食品有限公司和北京新亚趣香食品有限公司又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厂共同成立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此时最早注册的“稻香村”文字及图商标几经转让后归到了“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名下。

2005年之前

两家稻香村彼此的市场之间并无太多交叉,苏稻主要在南方市场,而北稻则深耕北京,两家相安无事。

2006年7月18日

苏稻申请注册扇形“稻香村”商标,北稻提出异议,使其未能注册成功。

2010年起

北稻公司开始申请注册“北京稻香村”商标,2015年注册成功。随后,北稻向苏稻提起诉讼,以拥有“北京稻香村”商标为由,要求苏稻不得使用手写体“稻香村”,如要使用则需加上“苏州”以示区别。

2013年4月2日

国家商评委作出裁定,对苏稻的扇形“稻香村”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苏稻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起诉,使得“稻香村”商标争议轰动全国。

责任编辑:张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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