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内新闻 > 正文

“变形校园贷”从网上溜进校园,慎借!

原标题:“变形校园贷”从网上溜进校园,慎借!

校园贷,又称校园网贷,是指一些网络贷款平台面向在校大学生开展的贷款业务。近年来,因校园贷引发的系列问题,校园贷遭遇了力度空前的管制后,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网络贷款风气。

但近日,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在开庭审理一起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一种“变形的校园贷”在学生之间悄然“盛行”。据借款人张同学称,由于现在网络贷款平台对学生借款把控力度加强,以及个人网上借贷信誉降低,有部分学生很难再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借款。这时,学校中就出现了“放贷人”,这些“放贷人”本身也是学生,他们通过支付利息的方式向朋友、同学、老乡“筹钱”,再“放贷”给其他需要借款的学生,从中谋取“利润”。据了解,一般他们借款金额在2000元到10000元不等,并会按照借款本金的10%收取利息,经结算,有些利息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有些学生为了满足自己对物质的盲目追求、虚荣心以及“高回报”的利润,向别人借款又放贷给他人,但学生毕竟偿还能力有限,一旦借款环节中有学生拒不还款,甚至以自行退学的方式躲避债务,就会引起借贷纠纷。

为此,扶绥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法官有话要说:

一、借款利息要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的来说,就是年利率超过24%的利息部分,法院不予支持,超过36%的部分可以追偿。

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款后“玩消失”终将误终身。

法院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借款案件均会予以受理,案件受理后无论借款人如何躲避,法院均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将法律文书予以送达,并按缺席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为借款人的学生们如仍将 “消失”进行到底,那这些学生将进入“老赖”名单,即被纳入失信名单,这将意味着他们未来的考研、公考、买房贷款、出行将受到严重的影响。

因此,希望学生们牢记一点:谨慎自己的行为,担起自己的责任,否则你损失的将不仅仅是金钱,还有名誉甚至是你的全部未来。

相关阅读:
媒体:浙大是否建遵义校区 办学历史不是唯一考量 手机不设密微信资金被盗 警方提醒做好防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