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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首次 全国第一道"社区服务令"

原标题:40个首次|全国第一道"社区服务令"

事件名称:率先实施社会服务制度

地点: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时间:2001年5月

事件概况:

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检察院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在中国大陆率先实施社会服务制度。

长安区检察院受港澳地区“社会服务令”启发,出台《关于实施“社会服务令”暂行规定》,对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检察机关下达“社会服务令”,推荐到社会公益性机构,由检察机关聘用的辅导员对其进行思想感化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从事有益的无薪工作,对社会作出一定补偿,使其重拾自尊,早日回归社会。检察机关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服务期间的工作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决定是否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来代替检控。

长安区检察院“社会服务令”规定,下列3种情况可以下达“社会服务令”:一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或有主动投案、退赃、退赔等情节的;三是刚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尚正在就学或就业的,属于初犯、偶犯的,且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17岁的黎明因偷窃别人一部手机面临着被起诉,悔恨中他接到检察院一份“社会服务令”,这是我国第一道社会服务令,随后,黎明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在该区一居委会从事了100小时的补偿性无偿社会服务。检察机关根据黎明在社会服务期间的表现和思想转变情况, 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2001年7月26日上午10时,黎明在长安区检察院下达的“不起诉决定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这标志着第一例“社会服务令”执行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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