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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出台

原标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出台

10月10日,从自治区成立60周年庆祝活动第二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确定每年农历三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

自治区成立60年来,广西各族人民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获得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进步等成就,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根本性变化。在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前夕,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决定,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围绕“民族团结进步”这条主线,《决定》就巩固民族团结进步的政治基础、思想基础、组织基础、物质基础、文化基础、教育基础、社会基础、法治基础等八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推动自治区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全面深入持久开展,巩固民族团结进步基础,全面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求,促进富民兴桂各项事业发展。

《决定》是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向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方向发展的重要保障,将成为新时代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遵循,有利于推进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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