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薄熙来原秘书案子,近期再有消息
薄熙来原秘书、重庆市委原副秘书长、重庆市委办公厅原主任吴文康被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今年7月已结案。近期,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吴文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结案通知书》披露了这一消息。
结案通知书称,吉林省长春市中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文康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案中,经审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和刑事案件审理期间扣押被执行人吴文康财产及亲友上缴的财产共计2020.664436万元,其中2020.3348万元依法收缴,其余3296.36元予以没收。
另查:被执行人吴文康名下无其他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长刑二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吴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曾检举、揭发了薄熙来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2015年3月,吴文康因受贿罪被吉林省高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020.3348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被告人吴文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上述结案通知书显示,在吴文康获刑近4年后,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项,得以执行完毕。
吴文康1958年7月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他曾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系薄熙来秘书。2016年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吴文康受贿二审刑事裁定书》。
据裁定书显示,2014年11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1999年至2012年间,吴文康利用担任大连市政府秘书、大连市口岸委员会主任助理、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承揽工程、商业贷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钟某某、吴某某、大连太平洋石材公司经理毕某某、大连亿成房屋开发公司董事长范某甲、大连金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范某乙、大连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某某等六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20.3348万元。
长春市中院认为,吴文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审批上为钟某某提供帮助并向钟某某索要房屋一套,属索贿,应依法从重处罚;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在办案机关调查其他案件时能够积极配合,印证相关情节,且涉案赃款已全部上缴,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4年11月,长春市中院以受贿罪,判处吴文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2020.3348万元依法收缴,上缴国库,其余部分作为吴文康个人财产,予以没收。
宣判后,吴文康不服,提出上诉。
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3点辩护意见,其中包括“吴文康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吉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吴文康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关于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文康检举、揭发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吴文康是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检举、揭发了薄熙来滥用职权犯罪事实,而不是到案后检举揭发的。吉林省高院认为,其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规定。故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吴文康提出“其在配合中央工作专办对王立军事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函”,中央工作专办在对王立军事件调查和对“11·15”案件复查中发现吴文康涉嫌收受贿赂问题,在中纪委对其立案调查期间其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构成自首。吉林省高院也认为其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
最终,吴文康及其辩护人提出的3点辩护意见,均被吉林省高院驳回。2015年3月,该院裁定驳回吴文康的上诉,维持原判。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强
责任编辑: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