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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始于范冰冰 税务总局开展影视行业税收自查自纠

原标题:肇始于范冰冰 税务总局开展影视行业税收自查自纠

本报记者周潇枭北京报道

导读

范冰冰案只是开始,针对影视行业的税收专项行动即将开始。拆分合同在影视行业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合理行为还是逃避税行为,业内存在争议。专家表示,这次个税法修订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后续围绕反避税可能会出台更细致的规则。

范冰冰偷逃税案是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处理的个人偷逃税款金额最大的案件,对其追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总计超过8.8亿元。

该案之后,针对影视行业的税收专项行动即将开始。10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消息显示,从2018年10月10日起,各地税务机关通知本地区的影视制作公司、经纪公司、演艺公司、明星工作室等企业及影视行业高收入从业人员,对2016年以来的申报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下一步,还有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重罚拆分合同隐瞒收入

范冰冰偷逃税行为,不仅存在于经举报的《大轰炸》剧组,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经查也存在偷逃税行为,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将被追缴税款2.55亿元。这2.55亿元税款,还加收滞纳金0.33亿元。

除了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总计约6亿元的超高额罚款,为外界高度关注。通报列举出范冰冰四类偷逃税行为,分别适用4倍、3倍、1倍、0.5倍不同罚款。

对其拆分合同手段隐瞒真实收入偷逃税款处4倍罚款计2.4亿元;对其利用工作室账户隐匿个人报酬的真实性质偷逃税款处3倍罚款计2.39亿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计收入偷逃税款处1倍罚款计94.6万元;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两户企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非法提供便利协助少缴税款各处0.5倍罚款,分别计0.51亿元、0.6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就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安永税务服务合伙人卜新华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税务机关给予4倍的罚款不是最高的5倍,但还是比较高的,可能是因为情节比较严重。拆分合同的手段在影视行业是存在的,只有全额申报收入和税款才能不踩政策红线。

“阴阳合同是偷逃税没有人有异议,毕竟虚假的文件和申报主观意图明显,但拆分合同在实践中很常见。”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罚款应该是根据具体情节来确定的,案件调查过程中,是否配合,是否存在恶意销毁账簿等行为,也会影响罚款倍数。”有税务专家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

通报显示,在税务机关对范冰冰及其经纪人牟某广所控制的相关公司展开调查期间,牟某广指使公司员工隐匿、故意销毁涉案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阻挠税务机关依法调查,涉嫌犯罪。现牟某广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合理避税与偷逃税的界限

范冰冰案只是开始,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的行动将在更大范围内推行。

从2018年10月开始,到2019年7月底前结束,各地税务部门将按照自查自纠、督促纠正、重点检查、总结完善等步骤,逐步推进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

伴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升级的需要,我国影视行业迎来高速发展阶段,行业扩张迅速。但影视行业也屡屡曝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款等问题,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了行业形象。

影视圈里的“阴阳合同”花样迭出,比如演员除了签署表演合同,还可以参与策划、监制、发行,签订相应的劳务合同;部分给演员的经费,以演员的名义给电影投资,由演员参与投资分账;除了与演艺人员本人签合同,还能与其成立的个人工作室,或者设立的公司签合同等。这里面存在巧立名目等乱象,部分存在洗钱行为。

演员收入“拆分”成不同形式,部分为绕开广电总局的限薪令。在资金的推动下,部分演员水涨船高,“限酬令”对演员片酬占制作成本比例进行限定,为绕开这一规定,实践中存在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形式订立多份合同。

拆分合同在影视行业有一定的普遍性,这是合理行为还是逃避税行为,业内存在争议。叶永青指出,阴阳合同是没有事实依据、伪造一份合同,属于偷逃税行为。但一般拆分合同不能轻易认定为偷逃税,除非是没有任何依据、纯粹人为拆分。后续规范影视行业税收行为,需要界定清楚什么是合理拆分,什么是不合理拆分,哪些是偷逃税行为等。

“利用现有政策工具、不同的法律规定,利用出资、提供劳务甚至入股分红等形式,将单一的应税收入转化成不同形式、归入不同主体名下,来降低税收负担,是比较普遍的行为。这些手段没有采用法律明确禁止的方式,但避税违背量能课税和公平负担原则,其合理性确实存在争议。”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熊伟说。

个税法中,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最高45%的税率,经营所得(包括个人工作室)适用最高35%的税率,股息分红(包括投资回报等)则适用20%的税率,这些不同收入类型适用不同税率,为避税提供了空间。

合理避税和偷逃漏税的边界,是国际税收征管实践上的难题,其边界确定是各方博弈的结果。依据“实质大于形式”,税务机关在边界认定上存在一定裁量权。

范冰冰案无疑将对影视行业带来更大的影响。

“这个案件之后,会让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感到风险,双方在个税领域会投入更多精力。纳税人面对明显违规行为时会越来越谨慎,税务机关在适用弹性管理手段上也会越来越谨慎。这次个税法修订引入了反避税条款,后续围绕反避税可能会出台更细致的规则,足以引起征纳双方的高度注意。”熊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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