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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马省委常委账户有500万 银行员工盗窃未遂获刑

原标题:落马省委常委账户500万,他想盗走

甘肃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常务副省长虞海燕在落马一年多后,一名银行员工因利用职务便利盗窃虞海燕的账户存款而获刑。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了这一消息。

判决书显示,周某出生于1992年10月31日,甘肃省永靖县人,大学本科,案发前系某银行员工,无前科。今年3月14日因盗窃罪被临夏县人民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逮捕。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周某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今年年初,周某查询到虞海燕的账户号定活两便存单内有资金500多万元,便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

今年3月12日,周某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对虞海燕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梁某看到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汇报给相关人员。次日,银行领导向公安机关报案。

据上,公诉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请依法判处。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其对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很清楚,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盗窃罪是否成立值得商榷。其辩护人提出了两点辩护意见:

一、本案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挂失密码的操作只是为以后可能发生的秘密窃取制造条件,属犯罪预备阶段,最严重也只是犯罪中止,且情节轻微;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与事实相悖,被告人的意图根本未实现,用存折内的存款额认定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二、被告人周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话,也应按《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今年9月10日,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周某原系甘肃银行临夏县支行员工。2017年12月份,周某曾利用职务之便对多名甘肃省落马高官在甘肃银行的账户进行查询。2018年初,周某查询到虞海燕在甘肃银行的账户号定活两便存单,发现账户内有资金491.8698、利息20.1592万元,周某心生贪念欲将该笔钱据为己有,便从银行系统网上查到虞海燕的身份证号和照片,通过微信办了虞海燕的假身份证。

今年3月12日,周某用办的假身份证对虞海燕的存单进行密码挂失,以业务上的授权为由,骗得同事梁某的授权,后又骗得会计主管张某的授权,对该存单进行了密码挂失操作。梁某看到张某又为周某授权时,心生疑虑,将自己给周某授权的情况汇报给张某,张某核实后将此情况汇报给银行领导。次日,甘肃银行副行长潘某向临夏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周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将他人存单内的巨额存款据为己有,通过事先查询、准备假身份证创造条件,并着手实施密码挂失等操作,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其因意志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盗窃未遂。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周某查询账户、准备假身份证的行为系为犯罪作准备,属犯罪预备,但其从系统内对账户进行密码挂失等操作就是已着手实施犯罪。故辩护人称该案系犯罪预备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周某在进行了密码挂失后未及时进行密码重置,系因在当时条件下进行该操作有一定的难度,并非其主动停止犯罪,在其行为被发现后其谎称系他人指使并烧毁假身份证等行为更印证了其没有主动中止犯罪的意图,故辩护人称被告人属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亦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犯罪数额的认定,法院认为,周某的盗窃目的就是针对存单里的存款额,故应以该存款额确定犯罪数额,但因该案系未遂,量刑时应以此数额为参考。周某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其行为属未遂,未给客户造成实际损失,故对其可从轻处罚。

最终,临夏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此外,作案工具白色直板手机予以没收。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注意到,虞海燕于去年1月被查,今年7月其受贿案一审宣判。

据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2016年,虞海燕利用担任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钢厂厂长、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总经理、董事长、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甘肃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甘肃省委常委、兰州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产品销售、工程承揽、房地产开发及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妻李岩华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63万余元。

法院认为,虞海燕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虞海燕收受都建明贿赂款中部分系犯罪未遂,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法庭遂对虞海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虞海燕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虞海燕表示接受判决,服判不上诉。

“政事儿”(微信ID:xjbzse)撰稿/何强 校对/陆爱英

责任编辑:张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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