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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原标题:我市两部地方性法规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

制图/赖科宇

东莞时间网讯 9月30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在我市实施。这是东莞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第二部、第三部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实体地方性法规。

《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该条例共设六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促进措施、保障机制、监督考核、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东莞市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实施。该条例共计三十二条,规定了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业主大会等的职责,出租屋信息管理制度,治安安全责任书制度,出租人、承租人等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出租屋禁止实施的行为等。

上述两部条例从立项到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历经两年多时间。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满堂表示,法规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调动立法工作者,市、镇两级人大代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条例,推进立法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两部条例的实施,将促进与保障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出租屋治安与消防安全管理,为东莞创建生态文明示范市、维护我市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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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明年实施

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东莞时间网讯 (记者伍江见习记者朱珍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适应环境治理新要求,强化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我市制定了《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吸纳了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最新精神。同时强调政府职责,主要规范政府的行为。据悉,《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

凸显本地特色

引导生态产业发展

《条例》以一个专章、分了两节对如何促进生态文明作了规范。其中,产业导向和产业引退的内容凸显了本地特色。

《条例》第十二条的产业导向条款规定,市人民政府引导生态产业的发展,加强立法在产业引导顶层设计与推动方面的功能。

该条款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片区的功能定位、生态状况和发展优势,重点发展绿色经济、数字经济、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物流、都市农业、生态旅游、节能环保等产业。

《条例》第十三条的产业引退条款,旨在通过产业引退政策倒逼我市加快产业转型升级,通过引导“两高一低”企业有序引退,为发展“低碳、绿色、生态”的新型环保产业腾出空间,从而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条款,市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织产业引导退出工作的开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容量,制定高污染、高能耗、低效益企业的引导退出行业清单,适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规范政府行为

九类情形需负行政法律责任

对于行政机关及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条例》明确,以下九类情形应当负行政法律责任。

一是未按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进行管理的;二是发现跨镇(街道、园区)河涌交界断面、重要河涌断面水质异常未处理的;三是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对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导致水质污染或者水环境功能退化的;四是未按规定做好城乡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五是未按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的;六是发生突发环境事件,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的;七是未按规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的;八是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统计和监测数据的;九是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根据《条例》,市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上述情况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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