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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南法院宣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获刑

原标题:柳南法院宣判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 16名被告人获刑

8月30日柳南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庭审现场

9月27日柳南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现场2018年9月27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宣判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案件,樊华磅等16名被告人因犯(分别或犯数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同时,被告人朱强对同伙黄覃福(已判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陶某经济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案中被告人樊华磅为倾倒建筑垃圾、帮他人追债而从中谋利,纠集韦金宝等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在当地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其中,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韦照康、李吕健、林振、黄宝鹏、朱强、卢鹏、刘羽、韦本庆、韦文鹏、韦玉勤、潘明峰、谢能枪、谢宗射、罗小弟16人,因被告人樊华磅租用位于柳南区竹鹅村的一片鱼塘用于倾倒建筑垃圾,其在鱼塘使用权的问题与该村村民廖某发生纠纷后,樊华磅召集韦照康等人与廖某等人进行打架斗殴,樊华磅受伤后为报复,授意黄宝鹏等人向廖某报复。2017年6月13日凌晨,黄宝鹏召集韦金宝、韦照康、罗小弟、林振、李吕健、潘明峰、刘羽、朱强、韦玉勤、韦文鹏、谢能枪、谢宗射等人,持凶器在位于康华小区停车场的某信息咨询服务中心聚众随意殴打与事件无关的被害人潘某,砸损服务中心财物,致被害人潘某一级轻伤,并造成财物损毁;同时,犯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朱强于2017年8月5日3时许,在城中区某酒吧肆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被害人陶某,致陶某一级轻伤。樊华磅等16人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3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林振在被告人樊华磅租用来倾倒建筑垃圾的原社湾村砖厂鱼塘边电鱼时,因土地使用问题与该村村民佘某等发生争执,樊华磅纠集被告人韦金宝及林振等人携带凶器和枪状器械于2017年6月3日19时在砖厂路边与被害人佘某、欧某等人打架斗殴。樊华磅在现场持枪状器械威胁,韦金宝、林振等人持铁棍、刀对被害人佘某、欧某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欧某一级轻伤,被害人佘某二级轻伤。樊华磅、韦金宝、林振3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2年2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同时,犯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韦照康于2016年12月12日4时许,因被害人潘某撞到其与黄宝鹏等人停放在柳南区磨滩路河西小学路边的小轿车,韦照康持刀捅伤潘某。致潘二级重伤。韦照康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犯非法拘禁罪的被告人韦金宝在被告人樊华磅(因本次行为犯非法拘禁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召集下,向被害人姚某追讨债务,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刘龙念(另案处理)等人,于2015年9月3日20时许到柳州市城中区潭中东路某大厦姚某的办公室,持刀将姚某强行带至来宾市八一矿区一矿洞内实施殴打,迫使其签署相关协议后释放。致使被害人姚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擦伤,构成轻微伤。韦金宝被判处9个月有期徒刑。

在上述查明的犯罪事实中,柳南法院认为,被告人樊华磅、韦金宝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樊华磅为纠集者的恶势力,樊华磅纠集各被告人参与的上述犯罪是恶势力犯罪。同时法庭根据各被告人所触犯的罪名、在犯罪中主、从犯作用及认罪态度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樊华磅等人实行数罪并罚,相应给予从重或者从轻处罚。

另外,在该案16名被告人中,被告人李吕健个人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宝鹏个人还犯盗窃罪,被法院与上述恶势力犯罪分别实行数罪并罚。

此次宣判,是柳南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的首次宣判,也是柳州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对涉恶案件的首次宣判,展示了柳州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成果,彰显了依法打击恶势力的决心。下一步,柳南区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办案,严厉打击各种黑恶势力犯罪,继续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的重大、典型案件,依法公开审理过程和宣判结果,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柳南和平安柳州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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