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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打击诈骗分子何必株连子女

原标题:“一律不准读公立学校”,打击诈骗分子何必株连子女

打击电信诈骗分子固然必要,但也应避免打击过界伤及无辜者的权益。

▲大会现场。 图片来源:安溪电视台微信公众号▲大会现场。 图片来源:安溪电视台微信公众号

文 |吴元中

据澎湃新闻报道,近日,一则讲述安溪打击电信诈骗分子的帖子引发热议。9月18日,安溪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暨赴境外诈骗流出地专项整治跨区“百日会战誓师大会”,当地官方要求对电信诈骗铁拳重打,并提出“一律拆除赃款建房、追缴涉案款项”、“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等“五个一律”。

提出“五个一律”,也是形势所迫:电信诈骗分子为祸不浅,为民众所深恶痛绝,而在“徐玉玉事件”平息近两年之后,安溪又被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列为“赴境外诈骗窝点作案人员流出地重点整治地区”,治理压力山大。在此情景下,进行铁拳重打不无必要。

从具体措施看,对电信诈骗人员,一律拆除赃款建房、追缴涉案款项,一律停止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一律列入失信人员名单,一律停止县级所有政策性补贴及向上项目补助申请,颇具现实针对性,也是现有法规框架下的可行之举。

对电信诈骗分子确实可以重拳打击,但严打也不能突破法律限度,更不能伤及无辜、因为惩治犯罪分子而不正当地侵害他人权益。就目前看,“五个一律”中的“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就可能侵犯案外人的权益——虽然这五项举措绝大多数都值得认可。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区别于古代社会的一个最基本标志就是人格独立,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犯罪分子固然令人痛恨,但他们的子女何辜?尤其是那些未成年子女,更是不可能控制或参与他们父母犯罪活动的,是没理由对他们进行惩罚、剥夺相关权益的。

▲防骗指南。 图片设计:赵彬。图/新京报网▲防骗指南。 图片设计:赵彬。图/新京报网

尤其是,《教育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义务教育法》更是规定,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有依法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及其有并部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公立学校带有公益属性,更不能剥夺受教育者的正当权利。所以,“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于法无据。

反观最高法院发布的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措施,之所以不认为违法,就是因为:这样的措施既不限制国家提供和保障的受教育权,还因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非但不是“必须”,还不是“老赖”子女固有的权利。欠人家钱不还、自己子女却上贵族学校,其实也是拿人家的钱供自己孩子高消费。

所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其实限制的并不是“老赖”子女的受教育权,而是限制的“老赖”有钱不还、对抗执行和对财产的不当处分与使用权。

如果像最高法院那样,安溪县限制电信诈骗分子把不法所得用于为子女提供额外的优质教育,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无疑是正当的。而如果不是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是“一律不允许子女就读公立学校”,那显然不妥。

希望当地有关部门在打击违法犯罪与惩治各类失信活动的时候,也注意法律和正当性的界线,避免打击过界伤及无辜者的权益。

□吴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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