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一审被判7年的正厅级官员 羁押4年后改判无罪
一位一审被判刑7年的正厅级官员,羁押四年后,法院重审改判无罪。
9月17日,一则看似平淡的新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原党委书记王忠明被判无罪”悄然出现在媒体。新闻中提到“此前王忠明在一审中曾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网络搜索结果,距离该新闻最近一条消息是,将近3个月前,财新网发布的“羁押四年取保候审 中科院金属所原党委书记受贿疑案”。
王忠明,1968年出生于河北,案发前任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为“正厅级”干部。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起诉王忠明任职期间因主管基建工程,先后四次收受4家建筑单位的受贿款,总额100万元。
案发至今已过去4年多,这起受贿“疑案”究竟蹊跷在哪?
王忠明/资料图首先,先梳理整起案件的时间线。
·2013年4月,沈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接到辽宁省检察院交办的关于王忠明涉嫌受贿的举报材料,展开调查,但结果说明举报不实;
·2014年5月27日清晨6点,王忠明出门锻炼时,被沈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带至皇姑区检察院谈话;
·2014年5月28日凌晨近1点,讯问结束,王忠明被放回;
·2014年6月20日,王忠明再次被带走调查;
·2014年7月3日,王忠明被刑事拘留,7月16日正式逮捕;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015年1月5日,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向沈河区法院提起公诉;
·2015年8月27日,一审开庭;
·2016年6月16日,沈河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王忠明受贿8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王忠明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7日,沈阳市中院二审刑事裁定:一审法院认定的受贿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
·2018年3月30日,沈河区法院进行重审第一次开庭;
·2018年6月6日,王忠明被取保候审,距离他被检察机关带走已近四年;
·2018年9月17日,沈河区法院重审宣判王忠明无罪。判决认为,被告人王忠明庭前供述存在反复、庭审中否认受贿事实,在案的部分证据存在疑点或瑕疵,受贿款来源去向不清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忠明犯受贿罪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金属所员工联名信
今年1月中旬,一条“纪委书记履职被诬受贿 中科院科学家法院集体鸣冤”的消息在网络上流传开来。
这篇文章提到,一审开庭时,中科院金属所50余名职工自发旁听,当中有科学家、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旁听后,其中27人联名签署“鸣冤状”,要求法院依法查明真相,公正审理。这27人中,有8位是博士生导师。
文章末尾还有一份所谓王忠明的自白书,写道:“我用党性,用我的人格保证,我确实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党的事业的、我绝没有违反党纪国法,请你们认真帮我查找证据,对诬陷我的人要绳之以法。还我王忠明作为一名好党员的声誉。我兢兢业业工作二十多年,最自信和自豪的是我的廉洁,在工作中我认真贯彻规章制度、遭到嫉恨、被恶意举报。市检察院在2014年5月27日曾非法抓捕我,受到上级批评后把我放了。但2014年6月20日又抓捕我,对我进行刑讯逼供,硬逼我承认受贿,我不承认就要危及我的家人,我把受到刑讯逼供细节讲给你们,望你们替我控告。”
1月16日,《重庆晨报》发文核实联名信的真实性,记者根据联名信上的签名落款,随机采访部分人员,被采访人均表示名字确实是自己签的,并称不相信正厅级官员王忠明会受贿,他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相当简朴。
而这件事也得到王忠明的辩护律师何兵(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的确认,他在9月18日接受微信号“政事儿”采访中表示联名信属实。
几大疑点
今年4月初,何兵在网上发了一篇“奇案”的辩护词。他提到,本案中检方无任何客观证据,一审庭审中,而所谓行贿者都称从单位出的账,但一再申请查帐,检方却一再拒绝,而且律师调查发现其中有个行贿单位竟然不存在。
另根据重庆晨报、财新网等前后相关报道,王忠明受贿案存在以下几大疑点:
第一,一则实名举报。
上述媒体均提到,王忠明身陷受贿案,源于一则实名举报。
控方卷宗显示,2013年3月沈阳市检察院接到辽宁省检察院交办的陈某某实名举报信,2013年4月市检察院反贪局展开调查。陈某某系当地四处挂靠分包的小包工头,曾因参与金属所项目不符合要求而被废标,在此前后其承建的金属所工程因第三方审计被审减了100多万。
而早在投标结束后、王忠明被检方调查前,网络上曾出现“中科院所长王忠明以权谋私”的帖子,中科院沈阳分院纪检组及中科院审监局到金属所两次调查,两次给出结论“举报之事不属实”并向金属所传达调查结果。
第二,一条神秘短信。
据王忠明家属称,2014年王忠明被监视居住前几天,他曾收到一条神秘短信。该短信来自一个自称参与投标金属所、但未中标的竞标者,“我一位大哥前几天喊你问话了,这事希望你能支持。如果可以见面详谈,我那大哥会出面的,信不信您考虑一下。”
第三,一次“被失踪”后再次被带走。
调查结果并未平息风波。
据财新网称,王忠明妻子吴岩回忆,2014年5月27日清晨6点,王忠明出门锻炼时,因为她自己很早就去上班,一开始未发现异常。直到下午3点多,王忠明的秘书给吴岩打电话说王忠明没有去上班,电话无人接听。吴岩回家也没有发现王忠明踪迹,于是请示金属所领导后报警。有知情人士透露,正厅级干部突然“失踪”,引起辽宁省委重视。沈阳警方出动大批警力寻找王忠明的下落,最终发现是沈阳市检察院将王忠明带走。这次讯问以2014年5月28日凌晨近1点王忠明被放回作结。
但等到2014年6月20日,王忠明再次被带走调查,7月16日被正式逮捕。
第四,羁押超时。
2018年6月6日,王忠明被取保候审,此时距离他被检察机关带走已近四年。其间,吴岩提到,四年来她和律师多次申请取保候审,直到这次法院因超期羁押才同意取保。王忠明被取保候审后身体和情绪尚好,回家后写信向中科院党组汇报个人情况。
羁押期限,是指拘留和逮捕的法定期限。羁押期限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三阶段的期限。根据微信号“执检之声”发布的一份2016年刑事诉讼羁押期限一栏中显示,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羁押期限最长65个月12天(不发现另有罪行,不需要查清身份,不需要鉴定精神病,不改变管辖,不经最高法院批准延长)。
第五,当天否认全部指控,指称遭刑讯逼供。
沈河区检察院指控,王忠明在2003-2009年间,利用担任金属所副所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四家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100万元,为这些单位承担的金属所基建项目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帮助。
但王忠明指出检方指控的所有犯罪事实都不存在,自己没有收受过任何人的钱财,而且自己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都是在受到体罚、精神折磨和疲劳审讯的情形下被迫作出的,均不是事实,应认定其无罪。
据财新网报道,他表示,自2014年6月20日从单位被带到检察院,到21日下午13时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沈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他实施刑讯逼供,并以抓他的老婆孩子相威胁,逼他承认受贿。
监视居住期间,办案人员把他固定在苏家屯讯问室的铁椅子上,四天四夜不让睡觉,轮番审讯;困得不行时,就用毛巾沾凉水给他擦脸,逼他承认收钱,最后被迫按照办案人员的提示和要求,写了认罪供述和交代材料。他还称,办案人员要求背熟材料,录像做笔录时都要按此回答,之后又多次演练,并在每次录像前都警告“不许瞎说”。
王忠明回忆,在审讯期间,一名办案人员威胁说要拿牙签扎他身体敏感部位,“那又验不出伤,就算有伤,也跟痔疮看起来没啥区别”;该办案人员还用拳头槌打其胸口并拧戳,说这是给“按摩按摩”;并威胁,如果不认罪,“就把你老婆和女儿抓来,用同样的手段对待”。
辩护律师何兵也表示,2014年7月3日王忠明被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后,马上被带到审讯室做笔录,办案人员威胁“必须按在检察院说的再说一遍”。王忠明称,因感觉到仍在办案人员的控制下,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只能按他们的要求,按背熟的内容又说了一遍。而在之后被讯问时,王忠明推翻了之前的有罪供述,称之前的供述是“在不正当的压力之下所说,都是违心的”。
一审开庭时,王忠明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被沈河区法院拒绝。
第六,多份证词笔录完全相同。
王忠明认罪的多份笔录内容、结构、顺序完全相同,并有几十处与同步录音录像中王忠明的陈述明显不符。同时,王忠明被监视居住期间的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人员确实存在刑讯逼供、以家人相威胁、编造笔录等情形。
何兵称,“王忠明的所有认罪笔录都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不能作为起诉、审判的依据。”但重审第一次开庭时,检察机关明确表示,同步录音录像不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第六(编者注:应为第七),一证人否认行贿
在检方指控王忠明的100万受贿款中,有一笔东北金城建设有限公司城市建设工程分公司项目经理王春兰给予的20万元未被认定。
一审判决书显示,王春兰及其丈夫那纪民出庭作证时,当庭推翻了二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否认向王忠明行贿。据王春兰的说法,办案人员凌晨四点多从家里带走夫妇二人,告诉他们王忠明被抓了,从其家里搜出五六百万元,王忠明已承认王春兰夫妇向其行贿20万元。
王春兰自述,她患有糖尿病,在检察机关接受询问时身体不好,在被关押的40多个小时里没有休息。办案人员提出,如果承认向王忠明行贿20万元,在笔录上签好字,就让她躺一会。“我当时被关蒙了,就同意了。”那纪民在法庭上则称,“直到第二天晚上七点多,才让我回的家”,“具体过程不想提了”。
她在作证时说,把行贿的钱放到王忠明办公室的沙发上。但据律师调查,金属所干部办公室的家具均为统一配置,副所长办公室没有沙发。
此外,其余认定的三笔受贿款也存在蹊跷。比如,一审法院认定,王忠明曾两次非法收受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精仕分公司总经理陈广生贿赂款40万元,陈广生称钱是从公司沈阳工程处拿的。然而何兵称,所谓“沈阳工程处”根本不存在。
另外,有两名行贿者提到,将装有现金的袋子放到王忠明在金属所的办公桌上。外人进出金属所办公楼需要经过门卫登记,再通过秘书才能见到所领导,但检方并未提供行贿者曾进出金属所办公楼的证据。
据公开资料显示,位于辽宁沈阳的金属所成立于1953年,是中国科学院创建的首批研究所之一,该所致力于材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化研究,承担了载人航天、大飞机、航空发动机、跨海大桥、高速铁路、三峡工程等重大工程中的关键材料技术攻关任务。王忠明1990年7月从武汉工业大学材料系毕业,1991年9月调入金属所工作,此后历任人事处副处长,所办公室主任,副所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12年10月,担任金属所党委书记,同时兼任副所长。
“政事儿”9月18日报道,律师何兵表示,法院于9月17日作出无罪判决,并不完全等同于这起案件就此画上了句号。按法律规定,法院再审宣判之后,检察院还有10天抗诉期,如果10天内检察院提起抗诉,案件还会回到法律程序审理;如果不提起抗诉,那么案件就此终结,王忠明彻底回归无罪之身。
何兵还称,改判无罪后,王忠明很开心,这一段亲身经历也让他对总书记讲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了更深切的体会;宣判无罪后,他说,“感谢党,我要继续为党工作。”(资料来源:重庆晨报、财新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