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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证监会一女处长受贿被判无期 二审维持原判

原标题:原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一女处长受贿被判无期 二审维持原判

原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处长李志玲,单独或伙同其前夫乔东方,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公司取得证监会的融资核准批复提供帮助,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205.07万元,及汽车、手表等财物。一审法院以李志玲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李志玲不服上诉到北京高院。近日,北京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处长为企业提供帮助 收豪车名表

1973年生的李志玲,曾任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审核二处主任科员、审核四处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副处长、处长、监管六处处长,主要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核。因涉嫌犯受贿罪,李志玲于2015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

2015年6月,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证监会严肃查处发行部处长李志玲违纪违法问题,李志玲因配偶违规买卖股票,受到行政开除处分。同时,因涉嫌职务犯罪,李志玲已被移送司法机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3年至2015年间,李志玲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乔东方(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公司取得证监会的融资核准批复提供帮助,共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保荐机构负责人给予的人民币4205.07万元、奔驰牌汽车1辆、浪琴牌手表2块、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1张。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李志玲被查获归案。案发后,除人民币外,其余赃物均已被查封、扣押在案。

和前夫一起“推销”字画 向企业索贿3200万

二审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共认定了李志玲6起受贿或索贿事实,均和公司再融资有关。

2004年至2009年间,李志玲利用职务便利,为浙江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再融资提供帮助,后李志玲伙同乔东方共同收受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过某给予的800万元;2007年至2014年间,李志玲为某集团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收受时任某集团首席执行官李某1给予的奔驰牌汽车1辆,并向李某1索要540万元;2014年间,李志玲为某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收受某公司通过某资产公司业务总监郑某给予的浪琴牌手表2块;2015年间,李志玲利用职务便利,明知上海某公司希望取得其对该公司再融资申请的支持,仍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庞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0张;2009年至2014年间,李志玲为某证券公司保荐的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后收受时任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收购兼并部董事总经理冯某给予的面值5000元的资和信商通卡1张。

除了受贿,李志玲还存在索贿行为。2007年至2014年间,李志玲利用职务便利,为某集团的下属公司再融资提供帮助,期间伙同其特定关系人乔东方以推销国画、油画、瓷器等艺术品为名,共同向某集团索要贿赂款共计3244万元。

犯受贿罪 终审被判无期

2017年9月,北京二中院经审理,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志玲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李志玲上诉到北京高院,其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她与乔东方有共同受贿的故意,涉案艺术品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证明艺术品售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等。

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李志玲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李志玲所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具有部分索贿情节,无悔罪、退赃表现,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根据李志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李志玲的相关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此前的2018年7月,北京高院也已对乔东方作出二审裁定,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处乔东方有期徒刑15年的判决。

(北青报记者 李铁柱)

责任编辑:张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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