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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工业污染项目最高罚50万元

原标题: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工业污染项目最高罚50万元

都市消费晨报讯(记者曹华)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建设工业污染项目,或是向沙漠、滩涂等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将被处罚50万元。近日,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据了解,此次修订是《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后的第三次修订,之前分别于2011年和2016年进行了两次修订。近年随着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环保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相继进行了修订,我区为适应新形势下建设洁净新疆、美丽新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需求,启动了《条例》的修订,以适应新疆的发展,更好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解决环境中的突出问题。

《条例》设置了对违反禁止行为的处罚规定,包括在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和河流、湖泊、水库周围建设工业污染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向沙漠、滩涂、盐碱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经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此外,《条例》在城市噪音污染问题上加大了处罚力度。夜间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中考、高考期间在居民区和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以前,此类处罚是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在开展环境保护方面的权利和责任,如可以根据环境质量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发出预警,引导公众做好卫生。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状况,划定限制高污染排放车辆行驶的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告等。

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条例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如:因未依法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未严格控制引进高排放、高污染、高耗能项目,建设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限期内没有取缔的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被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今年6月份发布的2017年自治区环境质量状况公报显示,去年全疆环境空气质量呈现稳中趋好,19座主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为69.0%,较上一年提高了2.0个百分点,全区河流水质总体状况有所提升,水质总体为优,监测的78条河流169个断面中,Ⅰ-Ⅲ类优良水质占98.2%,与2016年相比,提高了0.6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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