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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担保人的一堂“法治课”

原标题:给担保人的一堂“法治课”

“早知道会被拘留,当初就不为他们担保了!”

9月28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为一执行案件担保人杨某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因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法官对其作出拘留决定。杨某表示,当时为他人担保只想帮朋友一把,没有多想,不料后果这么严重。

2015年,因经营凉茶生意需要,龚某与妻子向张某借款80000元,并承诺三个月后连本带利还清。为取得张某信任,龚某还邀请好朋友杨某为自己担保。出于哥们义气,杨某也爽快地答应了。到了约定还款之日,夫妻俩却玩起了消失,张某一怒之下将三人全部告上法庭。

今年四月,张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此案。龚某夫妻仍是下落不明,执行法官便将杨某传唤至法院。杨某到达法院后,拒绝报告自己过去一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否认与此事有关。

“他们借的钱我分文未见,我做这个担保人一点好处都没拿。”

“那你为什么帮他们担保?”

“朋友有难处,帮一把不是很正常吗?”

“那他们现在怎么不把钱还了帮帮你?”

“当时我真不知道有这么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杨某自愿在借条上签字,视为自愿为他人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法院判决同为本案被执行人。

最后,由于杨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法官对他作出拘留决定,为其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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