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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新规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原标题:自治区出台新规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记者张云梅报道)9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全面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要求,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办法》是对原《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

《办法》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法》明确失业登记人员主要包括七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之后按规定享受推介工作岗位、就业培训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办理《就业创业证》,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另据了解,新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于2015年统一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下发。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与此同时,新疆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记者张云梅报道)9月2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印发,全面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要求,对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

《办法》是对原《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修订完善。

《办法》明确,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可在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办法》明确失业登记人员主要包括七类人员: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的;各地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办法》规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相关部门进行失业登记,之后按规定享受推介工作岗位、就业培训以及创业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自治区人社厅要求,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优化业务流程,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办理《就业创业证》,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另据了解,新疆《就业失业登记证》已于2015年统一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由自治区统一印制下发。原印制和已发放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不再统一更换。与此同时,新疆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推广应用工作,以其加载的就业失业登记信息电子记录,逐步替代纸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创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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