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交通运输部首次点名网约车涉嫌行业垄断,向谁亮剑?
9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召开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近期交通运输部联合多部委对网约车平台的检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表示,检查组发现滴滴出行等网约车、顺风车平台公司存在诸多问题和安全隐患,目前已形成初步的检查报告,除了应急管理基础薄弱、非法营运问题突出外,滴滴等网约车平台还涉嫌行业垄断。这是交通运输部首次点名网约车平台涉嫌行业垄断。
针对交通运输部的表态,27日晚滴滴发布声明称,“作为移动出行行业的一分子,我们深知自己无法满足数亿民众出行的需求,欢迎更多企业能够投入到这个行业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丰富多样的出行服务。”
滴滴优步合并案反垄断调查2年无果
三个多月之内,发生了两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女乘客案件,让公众对网约车平台安全性的担忧和质疑上升到了空前的高度。而在遭受舆论抨击之后,滴滴遂以全面整改的名义,从9月8日23点至9月15日凌晨5点期间,在全国范围内暂停提供深夜23:00-5:00时间段的网约车服务。此举当即导致深夜之后“打车难”等问题的加剧,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滴滴涉嫌行业垄断的质疑,很多人觉得滴滴是在利用其市场地位挑战监管。
△媒体报道滴滴整改第一夜打车难问题加剧
其实,对滴滴是否涉嫌垄断的质疑,并不是今年才开始的。早在2016年9月,滴滴合并优步中国之后,商务部就表示:滴滴优步合并没有向商务部申报,根据《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始反垄断调查。如今两年过去了,反垄断调查并未公布结论。
交通运输部的这一表态是否意味着有关滴滴的反垄断调查会有新的进展?如果认定滴滴网约车平台行业垄断成立,对公众来说又意味着什么?
央视解读
是否涉嫌行业垄断?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目前,商务部针对滴滴的反垄断调查是否会有新的进展尚未可知。我们相信执法部门会在依法行政、审慎认定、公开、公正的基础上,给公众以真实、准确的反馈。
从未经申报便与优步中国合并,到“一刀切”的整改,滴滴的这些行为是否涉嫌行业垄断,这该如何判断?
判断滴滴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业垄断行为,首先要判断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判断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要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等综合因素来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第十九条规定,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即可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相关数据表明,早在2015年滴滴与快的合并之时,滴滴所占的网约车市场份额保守估算就已达90%以上。而2017年的专车市场份额,滴滴已独占92.5%。滴滴CEO程维甚至断言:网约车竞争在2016年就结束了。因此,基于滴滴当前在网约车市场所占据的份额及“一家独大”的运营现状,其在网约车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存在太多争议。
不过,正如一些专家提到的,网约车亦属于城市出行领域,能否仅以网约车市场份额来判断滴滴的市场支配地位,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或许正是这个原因,相关部门迟迟也没有作出结论。那么,交通运输部检查组认为滴滴等网约车平台涉嫌行业垄断,其意义何在?对此,外界有两种看法,有人认为交通运输部有这个表态是好的,但是反垄断这个问题并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的管辖范围。之前就滴滴和优步合并是否涉嫌垄断进行调查的也是商务部。但也有人认为,以交通运输部的这一表态为起点,最终有助于作出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确实存在行业垄断这一结论。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也表示,将把现阶段的检查结果提交交通运输新业态协同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审议,这个部际联席会议由交通运输部牵头,包括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2个部门和单位,其中也包括负责反垄断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如果认定行业垄断,意味着什么?
公司层面:或将面临罚款或分拆
尽管现在还没有结论,但如果滴滴公司被认定行业垄断,那么,从法律层面而言,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基于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而定。
此外,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涉及到经营者集中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可以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不同,面临的处罚可能是罚款,也有可能是公司被强制分拆。
从滴滴公司商业运营方面而言,执法机关的监管及处罚,也必然会督促其规范经营,同时违法行为带来的对其监管趋严、外部资本逃离和公众舍弃都是其可能会面临的问题。
公众层面:有竞争和监管 可能会有更好的乘车体验
从公众出行方面而言,如果滴滴公司最终被认定为垄断,会带来什么结果?一种可能是,在处罚之后滴滴等网约车公司反而可能因为监管部门的监管,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并正视其市场地位的影响。
也有可能是在监管部门的参与下,将有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到网约车市场的公平竞争中,并对这一市场的建构、完善起到良性的促进作用。
不管怎么说,监管的强化和介入,对出行者产生利好是大概率事件。一方面会给出行者提供多样的选择,另一方面,也以外部竞争的方式倒逼所有的网约车经营者改善服务、重视消费者的体验。
文丨法律问题专家 岳屾山